海外信托的存续长短的平衡
历史上信托存续一般不会太长,因为立法者根据判例的经验,发现过长的信托,尤其是持有不动产的信托在委托人过世之后,原来的信托可能已经不能很好的应对内部与外部的变化。所以很多信托只有不到50年的存续期。
但我们近来观察的的情况是海外信托一般存续期都比较长,如BVI的要360年,新西兰的80年,这是因为海外信托不涉及国内资产,或者说通过海外信托持有的资产与海外信托不是同一个属地,资产所在地的变化对信托本身的影响比较小。
即便海外信托是一个更加从客户的角度去安排的一个自由国度,但完全不考虑外部和内部的变化不对信托进行调整,这里所说的调整是必须通过成立新的信托来重新应对内部和外部的变化。
所以成立一个海外信托并不是越长越好,也不是越短越好,需要通过专家均衡很多要素,并在有生之年,不停的更新,让其趋于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