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海外信托属地中,为什么新西兰海外信托可以独树一帜呢?
——又传统又现代的信托法
新西兰信托法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早期,在实践上赫尔默财富公司作为新西兰信托受托人中的老字号也已服务过超过五代人的家族信托。从传统上来讲,新西兰是一个信托实践经验丰富的属地。
但整部信托法并未因此停滞不前,而是在现实的基础上,同时根据实践的经验不断修改,因此在传统的同时,新西兰信托法紧跟时代的潮流而显得同样的现代,例如之后会提到的信托受托人功能的分离性以及信托相关法律工具的多样性即佐证了这一点。
新西兰目前使用的信托法版本为1952年版,但在该版上,历年来每间隔一定时期,便会有新的修订,最近一期修订为2005年,目前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最新的情况又在酝酿一轮新的修订,包括取消信托的无限期,扩大信托咨询托管人(ADVISOR),信托资产赠与人(SETTLOR),以及管理信托受托人(MANAGING TRUSTEE)的权利,
赫尔默财富公司列席法律修订委员会,他们的意见通过委员会确认,在政府议会通过审议后,就会成为新西兰信托法的一部分。
相比之下,某些属地的信托不是太“新”,就是太“旧”,例如我们熟悉的开曼,BVI等地的信托法实则在20世纪末才从新西兰拷贝引进,在本地适应性以及法庭案例的经验实践上都无法相提并论。而相反,例如香港这样的属地,因其英国殖民历史与当地需求,确也早在百年前便引进了信托法,但受限其长期作为贸易中转港的定位,信托法在香港并没有发展成完整严格的实践体系,很多在法律上的条款,未必再现实中能找到相应的实践。
——灵活设计的信托结构
许多成熟的信托属地都有相关的法令,以及司法系统来处理信托相关的司法纠纷,保证信托设立的有效性以及信托相关受益人的权益。这些司法系统的成熟与否对于信托的有效性与可用性至关重要。
与其他信托属地相比,新西兰信托的独到性尤其表现在信托结构中受托人角色的灵活性,在许多属地,信托受托人受托保管资产,且对资产进行管理与投资,以及对资产进行分配与处理是统一在一起的,尤其对于以避税作为主要目的的全权信托而言。
而新西兰信托则允许将,信托资产的托管,投资管理,顾问咨询,乃至行政管理事务全部拆分,交由不同的机构处理,例如
新西兰本地居民作为托管受托人受托资产;
苏黎世的投资公司对信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任命值得信赖的、资产授予人同一居住地的家族顾问作为顾问受托人;
泽西岛的常务受托人负责信托基金的行政管理事务;
所有的信托项下资产的交易指令由常驻新西兰的托管受托人复核并执行。
此外,为使信托资产赠与人能参与到信托管理中,又同时保证信托本身在隔绝债权追索以及税务筹划上的有效性,新西兰发展出的信托咨询托管人(ADVISORY TRUSTEE)角色,即是一例正对既想“控制”又希望不放弃信托功能的司法实践。在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咨询托管人意见进行资产管理活动后,信托受托人将不对信托资产的管理收益负责,所有的信托管理意见皆听从信托咨询受托人的意见, 这个角色往往是信托资产赠与人担当。
BVI的VISTA 信托尽管也可以将信托受托人的管理人角色与信托资产托管人角色分离,但VISTA信托毕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应用,此类信托在隔绝债权追索以及税务筹划上的应用相对无效。
——在岸的身份,离岸的作用
新西兰是OECD,以及反洗钱同盟(FAFT)组织成员,在国际金融中,新西兰被认为是一个“在岸”地而非声名狼藉的“离岸”地,因此使用新西兰结构进行的资产安排,在银行开户上,以及相关投资结构中,不容易被列入黑名单而遭受例如惩罚性“预提税”等后果。
但在实务中,新西兰结构又可灵活通过LTC,LP等结构,大幅减低税务负担,并获得信息保密的结果,因此实质上巧妙的使用新西兰结构也可获得与我们通常熟悉的离岸结构同样的“离岸”效果。
——良好的信托执行环境
设计再巧妙的制度,经不住偷奸耍滑的钻孔子,理论做的再严密,实践上达不到还是白搭。信托的本质是“信”“托”二字,没有信赖,那敢托付。虽然世界上可以设立信托的属地林林种种,一一比较优劣恐怕几天也说不完整。
单从信托属地的环境说起,最简单的评判标注无疑是,值得“信”于是可“托”与否。在这点上,新西兰作为腐败率最低的国度之一,有其自傲之处。腐败率不仅针对政府,更意味着整个社会环境是否“照章办事”,当然一旦有事,法庭判案是否迅速,公平公正,是否能在现实层面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就成了实质上的关键。
——多元化的服务,低门槛的费用
新西兰信托持续不断的多年发展,使其配套的法律工具尤其充分,与美国LLC公司类似的LTC结构减少了公司税与个人税重复征收的问题,搭配在信托中更能发挥其税务筹划功能。此外,新西兰的LP不仅能发挥信息隐匿的功能,在恰当的规划下,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信托使用。
而PTC公司,在一般信托属地不仅缺乏立法规范,更没有可参照的实践案例,但在新西兰,作为一个为多个传统悠久的富有家族进行传承规划的属地,使用PTC与私人基金会联用的结构,不仅能处理复杂的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可从多代人的角度维持财富管理结构的弹性与“可持续发展性”。
无论是小规模资产量的新富,还是背负家族传承责任的旧贵,都能在新西兰找到适合自己的资产保护结构。相比起相对单一的新加坡来说,新西兰入门级的一般性继承信托的费门槛甚至适应普通的中产阶级的需求,例如用于保证孙子女的大学教育基金,或是希望自己心爱的宠物能在自己走后获得良好的照顾。
作者:赫尔墨斯财富 中国区执行董事 刘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