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英东家的官司来佐证
财产是直接生前给子女们分配好,还是通过遗嘱,是一个纠结的问题。但摊上遗产税,以及当资产种类与数量增加以后,这两个选择似乎都不是最理想的。霍英东家的官司恐怕为避免遗嘱继承的建议做了一个大大的注脚。那么,如何才好呢,海外信托与海外保险似乎提供了第三种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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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霍家的纷争,根源在于霍英东早期的财富传承方案有欠缺,通过遗嘱继承安排巨大的经济利益分配,同时又指定继承人中的某几位来担任遗嘱执行人,让霍震寰等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利于家族成员的信任和支持。“对于巨富且成员较复杂的家庭,最好尽量不要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来传承财富。”针对公司股权、不动产、现金等不同类型的财产。
遗嘱不省心:继承权公证拦路虎
成员较复杂的家庭之所以不建议使用公证遗嘱,是因为按中国内地继承的程序性规定,即使富豪生前设立了严谨的公证遗嘱,其后代也必须在长辈百年之后经历继承权公证这一关。公证处在为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时,不仅要收取较高额的公证费,而且要求每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均对该遗产分配方案表示同意。
如果继承人中某一位对财富分配方案不满意,他可能会当场表示反对。继承权公证只要有一人反对,公证处就无法办理,遗产继承人就必须通过法院的继承诉讼来分家析产。一旦启动巨额遗产的诉讼,则要经历数年才能有结果,不仅诉讼期间花费巨大,而且遗产全部处于冻结状态,而且诉讼的结果也未必能实现富豪生前财富安排意愿。
此外,资产总量较大,财富传承的成本是富人们需要精打细算的。王芳对财富传承的税收及费用成本作过比较核算。
不动产的传承有四个主要方式:赠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其中,赠与和遗赠需要征收3%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按刚发布下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今年10月起办理赠与和继承的公证,还要根据财产受益额的不同额度,实行五级累进税率,分别收取0.1%到1.2%不等的公证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则没有契税和印花税,但继承权须公证,需要交纳公证费(按遗产现市值)。
移民家庭:外籍儿子“接班”困境
如果富豪或继承人国籍改变,境内外均有财产分布的话,财富传承将更复杂。
例如一位山西的煤老板,儿子在加拿大留学后获得该国国籍。儿子打算接班家族企业,却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要求他注销中国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因中国《国籍法》并不承认双重国籍。如果其中国身份证被注销,意味着今后是以外国人身份入境。当父亲正计划把企业股权赠与儿子,办理工商股东登记时却受阻了。
原因在于,外国国籍的儿子受让父亲的公司股权,意味着将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要受到我国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煤矿产业就属于禁止一类。于是,儿子想接父亲的公司股权必须经过当地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审批,但实际上获批可能性不大。
另外,移民家庭还要考虑移民目标国对来自中国的财富代际传承是否收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遗产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华人移民热点国家,一旦你成为其税务居民,这些国家都实行全球所得征税制度,当然也包括已办完移民的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所得。
对于中国人在境外的财富传承,则要早作安排。比如美国有一种离岸信托架构,允许中国人移民后就该部分离岸信托财产免征遗产税,但如要利用这个工具,则要求中国人在申请移民的前六年内就先设置好这个离岸信托。
四大工具组合传承股权
通常情况下,高净值人士的资产主要为不动产、公司股权、金融资产、境外资产,此外包括知识产权、艺术品、古董、字画、豪车、游艇等。应针对每一类的财产应选择适合它的优先财富传承手段。
公司股权类财产,不适合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而需要股东生前将“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大会决议+家族继承契约+公证遗嘱”四个工具配套使用。公司章程修订解决的是确定将来某一位继承人股东身份资格;通过家族继承契约,完成家族继承人中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股权利益分配;公证遗嘱则进一步对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及利益分配原则进行补充强调。尤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果没有提前安排,而后人对上市公司股份继承分割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可能导致家族在上市企业中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丧失。当然,也有一些企业家通过反向并购或者变更主要控股人国籍的方式,将内资变为外资,然后再结合海外民事信托的结构完成继承规划。
现金类的金融资产,一般可通过人寿保险和家庭民事信托来安排传承。人寿保险能很好的保护富豪的隐私,能特别照顾某位继承人。受益人从保险公司领取理赔金时不需要通知其它继承人,保险公司也不需要征求其它继承人意见,也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家族民事信托的设立门槛一般在数千万资金以上,能确保富豪财富传承意愿,在他去世后多年仍能被强有力的执行。
对于中国国内的不动产,建议“生前赠与+身后继承”结合,考虑到继承权公证和未来遗产税的开征,建议不要全部通过继承留给后代,可选择两种方式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