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主要政治经济体呈现竞争和对抗的大背景下,传统的离岸公司中心和离岸银行中心都面临着严峻挑战。新加坡和香港这两个华人客户青睐的目的地虽然可以提供包括保险在内的丰富金融产品,但却很难成为家族财富传承和保全的理想架构之地,究其原因并不复杂,那就是这些属地在隐私的实操层面提供的战略纵深有限。列支敦士登位于欧洲的核心,毗邻瑞士,其独特的基金会实践可以为亚洲的高净值客户塑造多种可能。
本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列支敦士登基金会的基本信息,以供参考。
自1926年以来,列支敦士登公国制定了一项独特的《基金会法案》。并于2009年4月1日,对《基金会法案》进行了全面的现代化修订,这些大篇幅的修改被合并在《个人与公司法》的第552条第1款中。(Art. 552 §§ 1 et sqq. Of the 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 (PGR, Persons and Companies Act)).
列支敦士登基金会是通过特定目的捐赠资产组建的。基金会一经成立,即具有自己的法人资格,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创办人再无干系。与公司不同,基金会没有任何所有者或股东,只有受益人或潜在受益人享有基金会的收入和/或资产。由于法律上的独立性,基金会的资产完全独立于创办人、受益人和潜在受益人。
与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列支敦士登基金会不局限于公共利益目的,也可能有私人利益目的或二者的混合。在这种情况下,常见的选项是家庭基金会,其目的是捐赠给基金会的资产是为了让一个家庭或其他群体获得利益或福祉。
越来越多的基金会的架构允许基金会理事会或基金会的其他管理机构在指定受益人和确定他们的利益(金额、时间、支付方式等)方面拥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基金会法案强制要求这种自由裁量权必须考虑基金会的目的和创始人的愿望,基金会理事会对其决定负全部责任(自由裁量基金)。创办人可以是个人或法人,且不限制他们的居住地。创办人可以自由制定基金会的宗旨,前提是该宗旨不是不道德的或非法的。例如:
基金会可以通过声明成立;通过最后的临终遗嘱或一般遗嘱成立,或通过其他方式继承契约成立。基金会的组建不需要创办人所在的政府批准。一般来说,基金会不能以商业获利为目的。商业或贸易相关的活动与设计是被允许的,但要服务于基金会的非商业目的,并符合基金会的章程中的相关规定。
基金会的最低资本为3万瑞士法郎。也可以用欧元或美元(3万欧元或美元)。该基金会成立后,可以继续接受捐赠。只有基金会的资产才对基金会的债权人负有责任。创办人、基金会管理机构和受益人个人不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提供额外的捐款。
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需要依照基金会的章程的规定。
基金会理事会
通常,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唯一和最高的管理机构。它至少由两名个人和/或法律实体组成。被授权管理和代表基金会的基
金会理事会中至少有一名成员必须持有列支敦士登政府颁发的适当执照或特别许可。基金会理事会根据章程、基金会补充契约(附则)和其他规定(如有)管理基金会资产。管理人受谨慎与勤勉原则约束。
其他管理机构
其他管理机构包括建议理事会、保护人、监护人或者核对人。在法案允许范围内,他们的权力和职责可以自由定义,并在基金会章程中体现出来。
基金会的审计不是必选项。对于受监管的基金会,法院将指定审计机构。审计员有义务每年审查基金会的资产是否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进行管理和使用。
通过任命一个有控制权的理事机构或保护人,可以限制受益人和潜在受益人获得信息的合法权利。
官方代表
官方代表是列支敦士登当地有基金会经营许可的实体。它不是一个管理机构,而是一个依法被授权以确保任何类型的司法和政府文件有效送达的服务机构。
基金会的受益人和潜在受益人可以在基金会的成立声明、章程或补充基金会契约中明确,这些事项基本上由基金会创办人自行决定。对于家族基金会,章程可以规定,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以执行或者破产的方式剥夺其权利。在实践中,受益人和潜在受益人通常在基金会补充契约中指定。基金会补充契约无需提交商业登记,保证了创办人保密的需要。如果在基金会章程或基金会补充契约中有明确规定,则可以随时修改受益权的类型和数量。
公益基金会必须办理商业登记,接受基金会监督部门的监督。基金会监督机构必须依职权确保基金会的资产按照基金会的宗旨进行管理和使用。
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基金会(纯家庭基金会和混合家庭基金会)不需要在商业登记册上注册。然而,可以指定基金会的管理机构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监护人)或监督基金会理事会的活动(保护人,审计员)。此外,基金会理事会必须编制一份资产负债表,因为它有义务提供帐目;但以上文件没有任何对外公开的义务。
基金会可以设立成有期限的,也可以设立成永续的。如果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决议,基金会将被依法取消(除其他原因外)。
当基金会的宗旨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或者基金会契约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再或者基金会契约规定的其他事由发生时,基金会理事会在收到创办人同意的撤销声明后,必须通过决议,取消基金会。
创办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在基金会契约中规定明示撤销权和修改基金会契约或者章程的权利。撤销的效力是基金会解散;除非另有规定,基金会的资产归创办人所有。
私人基金会一般不会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而只是“存档”。只有公益基金会会为第三方提供登记摘要。商业登记簿中的条目包括: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代表和外部审计员(个人、公司或代表处)的名称、成立日期、宗旨和法定资本等信息。注册时不需要出示公司章程。没有关于创办人或受益人的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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