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公司直接控股加拿大公司,而后出售加拿大公司股份:
中国就资本里的部分征收公司所得税,税率25%;根据加中双边税收协定,加拿大可就资本利得征税,同时加拿大已纳税部分可进行抵扣。
2. 通过香港公司出售加拿大公司股份:
根据加港双边税收协定,资本利得应在香港纳税,但根据香港税法,香港公司无需就海外/非本地资本利得纳税。
3. 通过卢森堡公司出售加拿大公司股份:
根据加卢双边税收协定,资本利得应在卢森堡纳税,根据卢森堡税法,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资本利得在卢森堡无需纳税。将香港公司置于中国公司和卢森堡公司之间以至结构最优。
*根据加中双边税收协定,如中国公司持有加拿大公司股份超过10%,加拿大公司股东分红应在加拿大缴纳10%预提税;
**根据加港双边税收协定,如香港公司持有加拿大公司股份超过10%,并可证明香港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不是用于享受双边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股东分红可适用5%预提税;否则股东分红适用25%预提税;
***根据加卢双边税收协定,如卢森堡公司持有加拿大公司股份超过10%,加拿大公司股东分红应在加拿大缴纳5%预提税(无反滥用条款)。
总结,因为“非税务筹划/反滥用条款”,使用香港公司控股,可能比用中国公司直接控股加拿大公司产生更多的预提税。建议客户选择最优结构。
非税务建议,仅供参考。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