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税务(修订)条例规定,OECD的通用报告标准被纳入香港国内法,并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2016年11月5日起,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统一为物业的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
公司条例经过重大修订,于2014年3月3日生效。
2013年信托法(修订)条例于2013年12月1日生效,大幅修订了《受托人条例》(第29章)和《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第257章),本次修订的这两个章节,上次修订的时间可追溯到1934年和1970年。
根据继承条例(关于家庭及受养人条文),香港有全面的遗嘱自由,无强制继承制度。
无
在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中,明确了香港高等法院拥有对位处香港的资产有授予权。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须行使此项权力,通过香港遗产承办处处理所有的非争讼申请。
-如果死者生前曾立下有效遗嘱:
他/她遗产中的所有资产会按其在遗嘱中的意愿分配,在资产分配给受益人前,有关人事须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授予(俗称“承办”)。
-如果死者没有立下有效遗嘱:
如死者在香港留有资产,便须在香港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考虑先于香港还是另一地方提出申请时,须考虑死者以何处作为其居籍。死者作为居籍地方的法律除影响对死者遗产的分配外,也影响谁有权提出申请承办。
如死者去世时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为其居籍,则必须留意另一因素,即居籍是否指定地方(目前为斯里兰卡,新加坡,新西兰 ,澳洲的塔斯马尼亚州、维多利亚州及南澳大利亚洲以及北领地,和联合王国),则应先考虑在死者作为居籍的地方申请授予,然后再在香港申请将该外地授予书盖章;如死者以香港以外的非指定地方作为其居籍,但已在外地司法管辖区获得授予,则应向香港法庭申请许可,以申请授予。
固定信托和自由裁量信托均可根据香港法律成立。 自由裁量信托(包括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广泛使用于遗产规划,继承规划,资产保护,隐私保护,以及国际税务规划等方面。
基金会不符合香港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
合伙
有限合伙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向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征税,一般来说,个人的居留身份与纳税义务大多时候是不相关的。
香港本身并没有所得税,而是对属于應予評稅的部分征收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 从香港就业中获得收入的个人以分级标准缴纳薪俸税,用应予评税的入息减去扣除及免税额,然后按累进税率计算应缴税款,标准税率为15%。 物业税是针对香港任何土地或建筑物的拥有人,应评税毛租赁净值扣除20%的维持费用后,标准税率15%。
15%
无
非本地居民与本地居民在纳税原则上并无区别。
一般不征收预扣税。
针对非居港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如在香港有任何人支付款项或用任何转帐方式付款给非居港的演艺人员或运动员或其非居港代理人,该付款人会成为“香港付款人”,其应从支付的总款额中按税率(10%或11%)预扣。
无。取消遗产税条例于 2006 年 2 月 11 日生效。
香港不征收消费税、资本增值税、赠与税或财产税。2016年11月5日起,住宅物业交易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统一为物业的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
奥地利,比利时,文莱,加拿大,捷克,法国,耿西岛,匈牙利,印尼,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科威特,列支敦士登,卢森堡,中国,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荷兰,新西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南非,西班牙,瑞士,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越南
已签署但未批准:白俄罗斯,拉脱维亚
丹麦,法罗群岛,格陵兰岛,冰岛,挪威,瑞典,美国
无
对内对外投资均无限制,实体的外资控股也无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购买现成公司
匿名董事与匿名股东
银行账户开户
公司维护,包括本地注册地址,本地秘书,周年申报,做账与审计,报税
委托公证人公证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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