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美家族客户是FGT的典型客户群,这里的涉美(US ties)特指委托人(多数为父母)居住在国内,是非美税务居民,但自己的孩子已经是美国绿卡,或者美国公民,这个时候,父母想做一些资产保护与传承规划,最好的选项之一就是设立一个FGT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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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GT信托全称为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简称FGT),是指以美国信托法为规管法律,以美国法院为裁决机构为前提,由外国人,特指非美税务居民(non-US person,因为所有的美国公民和永居都默认为美国税务居民)设立的信托。在这种信托模式下,委托人(Grantor,即信托的设立人)保留对信托资产的投资权与分配权,因外国委托人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故而这类信托被称作外国委托人信托。FGT信托虽然也被其他司法属地借用,来描述有类似特点的信托结构,但FGT的典型应用仍然是美国信托,客户仍然是涉美客户。
税务身份:因为外国委托人对信托的实际控制,FGT通常不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而外国委托人本人才是纳税主体,这个时候,FGT就成了一个税务穿透结构,客户不会因为设立了美国信托而需要对信托项下的全球资产缴纳美国的赋税。尽管这种税务身份的中立,为很多高净值客户提供了更多的税务规划空间,但这绝不等同于FGT免税,这样的结论过于简化了FGT的税务立场。有关FGT的税务规划事宜,欢迎垂询CIL的资深咨询顾问。
控制权:FGT作为一种国际客户喜爱的结构,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委托人,即信托资产原来的所有者,可以拥有广泛的控制权,在委托人生前,不仅可以管理公司的投资,也可以自由的将资产分配给自己以及自己需要供养的家人,甚至撤销信托,让资产重新回到自己的名下。这种掌控感对于位于海外的客户有更强烈的安全感,尤其是初次设立信托的客户。
遗产规划:虽然委托人对FGT有如此强大的控制权,但这并不影响FGT是有效的信托,信托的遗产规划作用并没有因此减少,即信托中包含的遗赠指令都是有效的,不需要遗产执行人的参与,不需要去到遗嘱认证法庭(Probate Court)去进行认证。这对于不居住在美国,而资产在美国的客户来说,这是一项关键功能,可以确保资产从一代顺利且无损耗地传承到下一代。
隐私保护:如果委托人所在的国家没有和美国签署FATCA,或者即使有初步的协定,但没有实际的交换行为,那么外国委托人信托(FGT)有很好的跨国隐私保护功能,即FGT信托控制的金融户口的数据不会交换回委托人所在的国家。
FGT信托从信托法的角度来看,属于可撤销的生前信托,一般信托可以持有的资产类型FGT信托都可以持有:流动资产,如银行存款、股票和基金;不动产,如住宅、厂房和商业楼宇;知识产权,如商标;其他资产,如保单、股权和离岸公司。
涉美家族客户是FGT的典型客户群,这里的涉美(US ties)特指委托人(多数为父母)居住在国内,是非美税务居民,但自己的孩子已经是美国绿卡,或者美国公民,这个时候,父母想做一些资产保护与传承规划,最好的选项之一就是设立一个FGT信托,父母有控制权,而孩子,不管是否已经成年,都只是拥有受益权,这样确保家族资产不会因为放在父母名下没有遗产规划,也不会因为一次性给到孩子被挥霍掉。但值得注意的是,FGT信托设立后,并不适合持有美国以外的资产,美国以外的国际资产仍然建议设立其他属地的国际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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