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签订。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于2015年4月1日在香港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张志勇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
陈家强表示,《第四议定书》阐明投资基金取得香港居民资格的条件,以便投资基金申请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有助本港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居民买卖内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仅在香港征税,这亦适用于香港居民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收益。
内地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税率,会由现时的7%降低至5%。
《第四议定书》又增加了适用于两地交换资料的税项种类,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符合提升税务透明度的国际标准。该议定书将有效解决近年来《安排》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对促进两地经贸往来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