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信托业务咨询中,不乏很多客户会问下面的问题:请给我讲一下到底什么是信托,我的情况到底适不适合做信托?
信托的定义有很多版本,因为不同的信托法下自然会产生不同的描述。鉴于笔者的日常实操是美国信托,所以我会给出一个美国版本。
中国是一个没有遗产税的国家(至少目前没有),加上国人对死亡避讳,所以遗产规划并不盛行,但由于美国有极高的遗产税,且国民并不介意谈论身后事,所以围绕税收和死亡自然成了美国遗产规划的起点。遗产规划可以围绕遗嘱也可以围绕信托,规划是否得当,可能会对税收影响很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美国国税局对信托的定义,对信托类型的认定,自然就成了专业人士和客户关注的焦点。
根据国税局(IRS)的税典301.7701-4(a)款,信托是指由遗嘱(will)或者一个生前(lifetime或inter vivos)的宣誓产生的一个安排,受托人会获取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抬头),并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资产进行保护或保全。
信托的本质是一个契约,一个合同。但由于产生的方式不同,客户未必正式签署一个合同,比如通过遗嘱,或一个生前宣誓,都不涉及直接的合同签署。但对于设立家族信托的大客户来说,让委托人、保护人、受托人(持牌的信托公司)以及其他信托角色一起签署一个正式的信托协议,并进行公证和定期的更新才是现代信托的标准做法。
受托人取得的是法定所有权,并不包含受益权,简单理解就是受托人,比如一个信托机构拥有了委托人的资产的抬头,即完成了委托人向受托人的过户,但这不意味着受托人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信托资产的使用和收益都属于受益人。换言之,受托人取得是一个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信托法会集中在受托人的责任上,这些责任集中体现在保护和保全上,其实并不包括信托资产增值,增值这部分在现代信托中,是通过投资建议人或家族办公室来完成的,这一点,我会在其他的文章中详细论述。
说完了信托的定义, 让我们来说说,在死亡和税收这两个无法绕开的问题之下,为什么要选择信托呢,信托到底是干什么的?
信托的运用场景虽然广泛,但基于死亡与税收无法避免的设定,我们可以将信托最基本的功能归纳为遗产规划(死亡)和相关的税务规划(税收)。
信托可以避免遗嘱认证(Probate),因为遗嘱认证不仅会消耗掉遗产的一定比例,更重要的是将遗产分配的主动权交给了法庭,即由法庭来决定分配的比例、程序和时间,这会造成很多事与愿违的结果,能否避免掉遗嘱认证是遗产规划成功与否的最起码的标志。
合理的信托安排可以减少赠与税、遗产税、甚至所得税,这让留给后代的可用资产更多,规划得当与否差别很大。
除了上述两个视角以外,信托还有资产保护功能,即在客户生前资产不受恶意债权人的威胁。
在面临大量资产传承时候,工具的选择不同,结果也不同,下面的表格可以更加清晰的展示这些选择的差异性。
是否有遗嘱认证 | 是否规避遗产税 | 是否能资产保护 | |
遗嘱 | 需要 | 不能 | 不能 |
公司 | 需要 | 不能 | 不能 |
信托 | 不需要 | 不可撤销信托可以 | 资产保护信托可以 |
在具体的规划场景中,问题远远比上述表格更加复杂,但从这个表格,我们可以看到信托在涉及代际传承时候的必要性。
虽然这些问题的工具属性表面看起来都是为了保持钱不变少,但本质上我们要回归到信托本身的目的,即为了受益人的好处,所以在超越遗产规划、税务筹划和资产保护层面,要想实现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需要信托的委托人将传承规划这个思路也考虑进来,即将自己的价值理念也放入到信托当中,让信托在未来的治理层面,体现出更加长远的眼光和智慧,也只有这样,前面的3层规划的工作才不会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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