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6日,新加坡宣布将加入全球实施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包容性框架,并支持BEPS项目的基本原则,即应在创造价值的地方为利润纳税。
在实施共同报告标准(CRS)之前,大多数信息仅在请求时共享。新加坡日后还将继续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署协议,以便自动交换信息,这些司法管辖区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法律规定,并能确保所交换信息的机密性。2016年5年9日,新加坡通过2016年所得税(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以便根据新加坡国际承诺,即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自动交换财务报告系统下的财务帐目资料,因此,新加坡的金融机构将必须建立从2017年1月1日起收集CRS数据的系统,自动交换信息将于2018年开始。
新加坡的继承法大体上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原则。 无强迫继承,有充分的遗嘱自由,但新加坡居住的穆斯林除外。
关于遗产规划的主要立法法规包括:
受托人法
信托公司法
公众受托人法
遗产法
民法
穆斯林管理法
无遗嘱继承法
继承法(家庭)
遗嘱认证和管理法
遗嘱法
心智能力法
破产法
所得税法
印花税法
财产税法
家庭法包括两个主要法规,即穆斯林管理法和妇女宪章。 妇女宪章规定了婚姻的形式,已婚人士的权利和义务,家庭保护,妻子和儿童的生活维持,以及分居和离婚。 穆斯林管理法建立了一个穆斯林婚姻登记处,用于登记和管理穆斯林婚姻,并设有伊斯兰教法院,负责处理穆斯林离婚和其他附属事项。
1.有遗嘱的遗产分配:
住在新加坡的非穆斯林人士可在遗嘱中自由处置其财产。 而穆斯林按遗嘱处分遗产时,通过遗嘱处理的部分不得超过遗产总净值(即清偿亡人生前债务,并扣除安葬费用后的资产)的1/3,这部分遗产可用于周济曾以各种方式帮助过亡人的邻里、生前友好等;余下2/3按各自应得的份额在法定继承人中间分配。
2.无遗嘱的遗产分配:
非穆斯林——通过无遗嘱继承法(ISA)来管理。ISA规定,如果死亡时居住在新加坡,并且拥有位于新加坡的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或者身故时居住在新加坡以外,拥有新加坡的不动产,则按照ISA的规定,应先支付应付费用,然后对财产或对出售财产的收益进行分配。死者遗产将按照以下顺序分配给死者的近亲属和亲属:
1.死者的配偶和子女;
2.死者的父母;
3.死者的兄弟姐妹,如果兄弟姐妹去世了,则是他们的孩子;
4.死者的祖父母;
5.死者的叔叔和阿姨。
如果没有近亲属和亲属,其遗产将分发给新加坡政府。
继承法(家庭)规定,如果非穆斯林人死亡时在新加坡居留,且留有受抚养人, 除其他条件和限制之外,法院可从死者的遗产中支取法院认为合理的部分,以供养其受抚养人。
穆斯林——穆斯林的财产必须按照伊斯兰继承法,AMLA第七部分来分配。
除特定资产外,死者的遗产一般由一人处理,或由持有法院遗嘱认证或授予书的多人来处理。
中央公积金(CPF)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储蓄计划,由新加坡政府统一管理。死者身故后,其向CPF支付的供款,CPF保险中产生的死亡抚恤金,将根据死者身前留存在CPF的指定人名单来分配,指定人无需再获得遗嘱认证或授予书。 保单的收益可以根据保单条款中的指定受益人名单来分配。获得以上收益的权利独立于无遗嘱规则或死者遗嘱。
对于联权共有人的房地产业权,当其中一位业主身故时,不根据无遗嘱规则或死者遗嘱分配,通常会转移给另一位业主。 相比之下,如共同持有的房地产中死者有指定份额,则这部分指定份额需按照遗嘱或无遗嘱的法律转予。
在遗嘱认证和管理法中,规定了申请遗嘱认证和遗产授予书的依据。 如果死者未在遗嘱中指定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无行事能力),法院则有权给予遗产授予书。
在给予遗产授予书前,法院必须考虑到所有遗产关系人的权利,以及遗产出售的收益。 授予书可授予给死者的配偶,然后是死者的最近亲,如果前两项无人申请,可以授予死者的债权人。
如果死者去世时有留下有效遗嘱并指定了执行人,则法院可直接授予遗嘱认证。 如果死者是穆斯林,必须先从伊斯兰教法院获得继承证书(Sijil Warisan),然后再去法院申请遗产授予书。 继承证书中会规定受益人在遗产中的确切份额。
新加坡的信托法建立在英国信托原则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构成一个有效的信任需要三个确定:信托的意向确定,对象确定,目的确定。
新加坡信托的永续期为100年。
信托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公司则是独立法人)。 管理私人信托的主要法规有受托人法和信托公司法。
新加坡通行普通法,可承认信托,但因为是大陆法系的结构,所以没有使用基金会的传统。
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持有,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2位,至多20位,允许自然人或公司,至少1位普通合伙,至少1位有限合伙)(20人以上的合伙企业需根据公司法要求成立)
LP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2位,无上限,允许自然人或公司,至少1位普通合伙,至少1位有限合伙)
LLP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人至少2位,无上限,允许自然人或公司)
公司,独立的法人实体,包含公众公司(公司股东可超过50位,无上限,可上市,股票转让无限制),私人公司(公司股东少于50位,股票转让有限制)和豁免私人公司(公司股东不多于20位,仅限自然人持股)
轻
轻
CIT 17%, PIT 2%-20%,GST 7%
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孟加拉,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文莱,保加利亚,加拿大,中国,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斐济,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耿西岛,匈牙利,印度,印尼,爱尔兰,马恩岛,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哈萨克斯坦,韩国,科威特,老挝,托拉维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蒙古,摩洛哥,缅甸,荷兰,新西兰,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俄罗斯,卢旺达,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台湾,泰国,土耳其,乌克兰,阿联酋,英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有限条约(仅涉及船运和/或空运收入) :巴林岛,巴西,智利,香港,阿曼,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美国
已签署但未批准:柬埔寨,埃塞俄比亚,印度,斯里兰卡,乌拉圭
百慕大
无
有
一般来说没有外资控股的限制;除非是持有受限的住宅物业,则需要获得事前法律批准。
受限的住宅物业包括:
空置住宅用地;
土地财产,即独立式住宅,半独立式住宅,排列连接式住宅(包括联接住宅或联排别墅);
未获新加坡《规划法令》批准允许公寓开发的分层发展项目的土地。
外国人是指以下所列之外的任何人或实体:
新加坡公民;
新加坡公司;
新加坡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新加坡社会团体。
公司注册
本地董事与匿名股东
银行账户开户
公司维护,包括本地注册地址,本地秘书,周年申报,做账与审计,报税
委托公证人公证
商标注册
稳定的政治结构,强大的经济,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有利于商业发展;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已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白名单及其遵守OECD准则的承诺;
专业受托人持有执照,并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监管。
投资权:根据新加坡信托法,信托人可以将投资权保留给自己。因此,客户可以在管理投资中保持积极的作用
受托人监督:新加坡信托允许任命一名保护人(或是委托人)来监督受托人在某些领域的活动。受托人监督:新加坡信托允许任命一名保护人(或是委托人)来监督受托人在某些领域的活动。
强制继承权:在某些民事管辖区,强制继承权是一个常见的问题。这类问题可以根据新加坡信托法解决,该法有反强制继承权的规定。
注册:新加坡信托不需要正式注册。
外国信托免税:根据新加坡税法,委托人和受益人既不是新加坡公民也不是新加坡居民的信托,被视为外国信托。受益人在收到此类免税收入时将不在新加坡纳税。
私人信托公司:在新加坡,可以建立私人信托公司(PTCs),并且不受新加坡执照要求的限制。但是,PTC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PTC只能作为关联家庭成员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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