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国
美国对于后注册的域名与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等情况采取的做法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扩展到域名领域外,而一般的注册商标权则不能对抗域名权,但利用域名侵犯先注册商标者的权利并损害其商誉的行为除外。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及其修正案规定,“商标淡化”可以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事由之一。这里的“商标淡化”是指通过对他人商标的不正当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知名度,损害、玷污商标权人商誉的行为。
法 国
法国法院认为,域名抢注行为等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法国境外,并不妨碍法院做出判决。对于抢注域名者,法院判决其放弃使用域名,且不得使用原告商标。而对仅以商标名称注册域名但不使用者,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这种做法妨碍了商标所有者在网络上对商标的使用。
德 国
德国法院在网络商标侵权案例中,通常会核查域名注册人是否有以非法方式威胁将来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如果有的话,这种行为就会被判决禁止。而在行为的认定上,如果域名注册人向可能在网络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兜售域名侵权。
日 本
日本《有关域名注册等事项之规则》规定,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即相同的三级域名在同一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按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一个机构只能注册一个域名,以尽可能避免域名纠纷。在责任认定上,凡注册机构接到有效判决书、和解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正本要求禁止注册域名使用的,即应注销已注册的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