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对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愈加显著,企业对人才的争抢更是愈演愈烈。除了通过传统的高薪方式吸引人才,许多企业还希望与核心人才深度绑定、共同成长。因此,股权激励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留住人才的必要手段。根据富途、Willis Towers Watson、脉脉联合发布的《2021年股权激励研究报告》,A股、港股、美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普及率持续上升,赴港和赴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普及率更是高达65%与87%。具体见以下图表:
ESOP的英文全称为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以下简称“ESOP”), 具体是指境外公司通过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将其股权或股权的收益权以某种方式授予境内外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等激励对象,使激励对象可以参与公司的利益分享和经营决策。本文将对ESOP方案制定和实施中需关注的主要法律实务要点进行探讨,供大家参考。
ESOP方案的制定主要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我们主要从定对象、定模式、定来源及定载体等方面向大家进行介绍ESOP方案制定时需关注的要点:
(一)定对象
授予激励股权的对象范围是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关键问题,后续需根据对象范围的大小来确定激励股权的架构选择。目前,激励股权主要授予对企业起关键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企业主要岗位的核心人员。在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激励对象为公司服务的年限以及为公司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并且也要为公司长远发展将来拟引进的优秀人才预留部分激励股权,从而设计出公平、综合反映员工价值的股权激励方案。
境外上市地关于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与中国大陆境内的规定有所区别。中国大陆境内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但香港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董事、股东、行政人员及雇员等人,独立董事也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二)定模式
股权激励自诞生至今已有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演变出许多模式。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以及不同职能的激励对象,应当采取不同的激励模式以达到更好的效果,以下我们和大家介绍境外股权激励常见的三种模式:
(三)定来源
授予员工的激励股权主要有三个来源:首先是公司回购,即公司向股东回购股份后再授予激励对象;其次是股份转让,一般在公司在早期融资时即预留出一定比例的股权用于后续股权激励,并由创始人代持;第三种来源是增资,即由持股平台以增资方式入股,但这种方式可能会稀释现有股东的股权。
(四)定载体
在企业搭建红筹架构时,常见的员工激励计划主要以四种形式在开曼公司层面实施,分别是预留股权、股份代持、员工直接设立SPV持股和境外员工激励信托。
此种架构对公司而言操作简单便捷,节约时间和经济成本;但对员工而言,员工在被授予股权时参与感不强,激励效果欠佳。
此种方式股东人数较少,可以简化上市结构,且代持股东一般为创始人,因此能够保证对这部分股权的控制权;但每位员工行权时或离职时均须签署代持或解除协议,程序较为繁琐。
当激励对象人数较少,且可以安排所有员工统一退出时,此种架构简单,股权清晰,维护成本低;当激励对象人数众多时,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的程序繁琐,且每次变动都要配合相应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费用与时间成本较高。
4.员工激励信托
第四种模式是员工激励信托。海外信托广泛运用于家族信托中,目的是规划家族财富的保障和传承。与此同时,信托所具备的所有者与受益者分离的特征,使得其也时常作为一种工具运用于境外员工股权激励中。2018至2021年,共计300余家中概股在境外上市(含港交所、纽交所与纳斯达克),其中54%的企业使用了海外信托服务;市值前80位的境外中概股企业中,更有近7成搭建了私人信托和员工激励信托。具体架构图如下:
从以上结构图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中的主体通常包含以下几方:信托的委托人是拟境外上市企业;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员工行权时,行权款支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统一负责员工行权相关事宜;受益人是参与计划的员工。咨询委员会是一个类似于信托保护人的角色。
在家族信托中,为防止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不当或为了保留管理资产的权利,委托人通常会委任一名信托保护人对信托进行监管。在员工股权激励的海外信托中,委托人通常会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对信托资产进行监管。咨询委员会由信托设立人委任,其组成通常由设立人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产生,成员通常由公司的大股东或高管担任,其权力包括确定受益人的范围和确定激励员工的方案等。
ESOP方案实施中通常会涉及到中国外汇、税收合规等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一)外汇合规
境外股权激励主要涉及两种外汇登记,分别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号文”)两个文件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办理37号文登记或7号文登记后,才能在境外合法持有股权。
(二)税务问题
综上,股权激励作为高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之一,在促进员工积极主动的发挥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提高企业整体运行效率、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境外上市公司的理想选择。
但企业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需要处理诸多细节问题,并且股权激励需要结合公司融资、上市等关键节点进行不同的设计。我们建议企业在拟实施境外股权激励前,与熟悉境外股权激励和资本运作实务的中介机构商讨,并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股权激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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