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公司直接控股德国公司,而后出售股份:
中国就资本利得征收公司所得税,税率25%;
根据德中双边税收协定,德国可就资本利得征税,已纳税部分可进行抵扣。
2. 通过香港公司出售德国公司股份:
香港与德国之间无双边税务协定;
根据德国税法,资本利得应在德国纳税。
3. 通过卢森堡公司出售德国公司股份:
根据德卢双边税收协定,资本利得应在卢森堡纳税,根据卢森堡税法,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资本利得在卢森堡无需纳税;
将香港公司置于中国公司和卢森堡公司之间以至结构最优。
*根据德中双边税收协定,股东分红应在德国缴纳10%预提税;
**香港与德国无双边税务协定,根据德国国内税法,股东分红在德国需缴纳26.38%预提税;
***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如卢森堡公司满足一定条件,本身有足够商业实质,德国公司向卢森堡公司分红无需缴纳德国预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