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的定义
在离岸地或离岸中心注册的商业组织但不在当地经营,同时在登记、监管、信息披漏、税务、管理和国际义务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政策,这样的商业组织通常被称为离岸公司。离岸公司的做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不仅限于公司(有限、无限、控股、免除、国际商业公司、股份、公众公司等),还包括信托基金和合伙企业等形式。
离岸公司的本质
离岸公司已经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与投资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虽然G20对离岸岛屿国家的批评声浪越来越高,但这并不会阻挡离岸金融与投资的发展,也不会制约或减少国际投资者对离岸公司的使用。因为离岸公司的本质是一种金融与投资创新,而这种创新不是离岸港独有的东西,中国的曾经的“三减两免”以及郊区的“代征税”制度都遭到过国际和国内的某些利益集团的批评,但实践证明,投资市场和其他产品市场一样,只有竞争才能带来新的生产力上的提高,而创新是参与竞争的前提。从全球经济,从自由资本主义的精神来看离岸公司,我们会豁然开朗,“变则通,通则久”,这是中国的古训,这句话用来说离岸公司的本质也是非常的恰当的。
离岸公司注册地的合法性
而一个国家或地区主体政权的合法性,在其国内是由其国内全体公民认可,通常称为“国内政治稳定”;而在国际间则以国与国之间的建立邦交关系来确认互相承认的国际“合法地位”。
在这个意义上,如提供“离岸公司”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有稳定的政府机构,并且该政府受到国际上大部国家的承认,那么该政府机构如按照当地立法程序合法发布的法令,因该发布法律的政府的合法性而同时具有合法地位,并应受到该国及国际社会的认可。
中国人注册离岸公司的合法性
按照当地的公司法或离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当然受到该法区的保护,其合法性受到国际认可。且由于这些属地对于公司设立人的国籍并无强制规定,接受任何国籍。
此外,注册“离岸公司”一定需要通过当地持有牌照的注册代理人进行注册,离岸公司的合法性除了建立在司法区域的合法性之上,也建立在注册机构的合法性上。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国民而言,只要中国政府承认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合法性,按照国际公约承认这些法区所颁布法律的合法性;那么中国政府没有理由限制其国民在这些法区成立离岸公司,而目前中国也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公民在其他国家设立离岸公司。出于行业或地域保护的考虑,在我国某些行业或地区对于国外公司控股确实有一定限制,但这与离岸公司的合法性本身并无关系。
离岸公司合法的实践
从实践的现实来看,中国人所熟知,实现海外上市或进行跨国并购的国内著名企业,蒙牛股份,无锡尚德,盛大网络,携程网,百度,阿里巴巴,分众传媒等公司对“离岸公司”可并不陌生,在这些公司实现海外并购,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都利用过“离岸结构”进行跨境股权交易。而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及美国其他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中,有大约60%的企业,包括沃尔玛、通用汽车、福特汽车、波音公司、花旗银行集团、可口可乐等等。这些大企业的控股公司都注册在美国的“离岸地”特拉华州;事实上,全世界三分之一的财富保留在这些“离岸地”;80%的国际银行交易在那里发生,世界股票交易所有一半的以上的资本都是在离岸地打包。
离岸公司的法律形式并不适用于在当地需要进行主动性经营投资的投资人,但对于两头在外的贸易中介,希望实现快速设立,降低成本跨境股权交易的交易者,及为了法律一致实现顺利海外募资上市的企业主而言,使用离岸公司结构不仅是一种合法的选择,更是一种更高效低成本的商业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