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女士的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新闻再次引起财富管理从业者和高净值人群的一场热议。笔者发现,包括财富管理从业者在内,很多的讨论虽然长篇累牍,但对于客户厘清基本原则是没有帮助的,所以笔者写一篇一分钟短文,帮助大家理解CRS信息交换基本原理。
第一:要交换的是有现金价值的金融户口
无论是FATCA还是CRS,交换的是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账户,这包括个人银行存款、保单、证劵、信托账户里面的存款等等。如果不是上述账户,比如一个海外公司持有一些宝石黄金等实物,或者持有一个私有公司的股权,这不属于交换范围。
第二:美国和CRS
美国不是CRS信息交换的缔约国,所以存在美国银行户口中的钱不存在CRS信息交换问题。但美国适用FATCA,会按照FATCA的规则与缔约国进行交换,比如美国和瑞士是FATCA的缔约国,会进行互换,但美国和中国的FATCA并没有正式生效,所以不会进行交换。
第三:做了信托就没有CRS了吗?
是否有海外信托和CRS交换并没有直接关系,CRS交换的前提是账户的实际控制人的税务管辖权是哪里,就是你有哪里的税号,就需要交换回哪里。信托默认的实际控制人是委托人,在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是委托人的时候,不仅仅会有CRS信息交换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信托无法起到委托人个人资产的债务风险隔离作用。
第四:什么结构有利于规避CRS
首先如果信托的金融户口位于美国,则不存在CRS问题;如果资金是放在信托里面,结构设计得当,也没有FATCA问题;其次在某些国家设立不可撤销信托或私人基金会,即使会将委托人/设立人的信息传回税务居民所在国,但资产会显示为0。
最后我们回到张兰信托被击穿的问题。如果要设立一个资产保护信托,势必要在投资和分配上,尤其是分配上避免直接控制,而是要将这些权利放在保护人或受托人的身上,且信托是自由裁量信托。